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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12-1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把信息公开纳入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同步推进。

第三条 学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学校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作为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工作机构,协调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内部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在学校办公室的统筹和协调下具体负责各自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具体公开内容及责任主体详见附件1

第九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一定期间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广播、学校公报、信息公示栏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三条 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内容。(详见附件2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学院、部门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各学院、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将与本学院(部门)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等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 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云南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学院(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部门)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同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须按要求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丽师政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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