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所招租的概况
1、招租范围:校内公共浴室;食堂西边简易房(原眼镜店);食堂东南边简易房(原洗衣店);教学楼1-9(复印室,见附件)。
2、招租期限:招租期限为三年(2015.8.25-2018.8.24)。
3、招租金的交纳方式:签订招租合同时,先交纳第一合同年的承租金,第二合同年、第三合同年的承租金,应当在该合同年实际履行开始前一个月一次性交清。
二、招租条件和要求
1、承租人须身体健康,热衷于社会服务和关爱广大学生、讲诚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懂经营、会管理,且无犯罪记录。
2、承租人需在承租期间,依法诚信经营,并自行申办因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以及公安、消防、文化、城管等主管部门要求应办理的有关证照和相关许可,且费用自理。
3、承租人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依法经营、文明经营,照章纳税,并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承租期间,凡承租人被工商、卫生、教育、食品安全等主管部门检查不合格,或者被处罚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的履行,且由此派生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应当做到:①负责经营场所和门前环境卫生,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②不得超占租赁场所。③经营项目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④不得在学校指定的经营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⑤不得转租、转包,或者借故合伙、融资、招商引资等合法形式,变相转租、转包。
5、晚上营业时间必须和学校的作息时间一致,即学生就寝时间一到,经营场所也就必须按时关门;中午和晚上教职工、学生休息期间,从业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播放各种音像制品。
6、在经营期间,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承租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学校则另行多收承租方一个月的承租金;如学校提出终止合同的,学校则应少收承租方一个月的承租金。
7、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合同即自行提前终止,且因此造成的损失概由承租人负责:①没有在约定期限内交清承租金的。②销售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③不服从学校管理的。④进行违法活动的。合同终止时间自承租人发生上述行为之一时起算。
8、承租人如需自行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学校的有关部门批准,方才可装修,且在承租期间务须要爱护学校提供的门面和其它设施。装修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合同的,承租人对室内进行的装修及装潢不得拆除,无偿交由学校享有或使用。
三、日程安排及投标要求
1、报名时间:2015年5月29日—6月4日,各商家及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质资料到国资处(行政楼3-4)报名登记领取报价表,同时交履约保证金:5000元(一个标段)。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7日内退还,逾期不再受理。联系电话:0888-3196031。
2、各商家及个人可以同时报一个或多个标段。
3、交表时间:2015年6月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6:30。各商家及个人应将报价表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交到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监察审计处(行政楼5-19)。联系电话:0888-3196037。
4、获得承租场所者,按照报价价格,到计财处交纳承租金、履约保证金。
5、合同的签订:获得承租场所者,应当于学校公告获得承租场所之日起,七日内持向学校所交纳的第一年合同的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的凭证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此时学校有权另行招租,且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根据综合评标结果确定。
五、招租人、承租人的其它权利和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请与丽江师专国资处联系。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资处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标段
| 名称
| 地点
| 经营范围
| 面积
| 经营年限
| 备注
| 一
| 公共浴室
| 足球场东北边
| 淋浴
| 430㎡左右
| 2015.8.25
-
2018.8.24
| 浴室淋浴设备学校提供,原承包人投资购买的洗衣机、窗帘等设备由中标人与原经营者协商。
| 二
| 简易房1间
| 食堂西边(原眼镜店)
| 餐饮、超市除外
| 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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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简易房1间
| 食堂东南边(原洗衣房)
| 洗衣行业
| 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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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复印室
| 教学楼1-9
| 打字复印相关
| 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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