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学校食堂进行委托经营,欢迎符合委托经营公告中要求的企业或经营户前来报名。
一、委托人: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委托经营项目:
1、一楼第一食堂;
2、一楼第二食堂;
3、一楼小吃部;
4、二楼第三食堂(含小吃部);
5、二楼第四食堂(清真食堂);
6、二楼堂清真小吃部;
7、食堂一楼小吃部(原超市)
三、考核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择优委托经营的原则;
3、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考核方式:
公开考核。报名的企业或经营户只能经营其中的一个委托经营项目,不能兼营。
1、由学校考核工作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预审。
2、由学校委托经营工作评议组根据《丽江师专食堂委托经营考核评分标准》,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报名者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高低排名确定拟受委托经营者名单。
3、由学校考核工作组对拟受委托经营者名单进行经营条件和业绩实地考察,重点考察每个委托项目排名第一位者,如排名第一位者经考察不符合经营条件,依次考察排名二、三位者。考核工作组根据考察情况初步确定受委托经营者。
4、学校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五、考核要求
(一)报名者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二)学校委托经营要求
1、具有很强的安全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责任心强,服务意识高,具有热忱为师生服务的思想。
2、必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3年以上餐饮行业或集体食堂经营的餐饮企业,必须持有国家规定从事餐饮行业的一系列证照,如企业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员工健康证及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等。经营小吃部的,必须持有经营过相关学校、市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有效的健康证、身份证。
3、必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餐饮企业。经营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清真食堂)食堂的经营者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经营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少于8万元。经营小吃部(含清真小吃部)的经营者注册资金在8万元以上,经营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少于3万元。
4、有与所经营食堂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员工,其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达到相关的准入要求。食堂专职负责人必须具有饮食经营管理经验,掌握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5、了解高校的教学、生活的规律,有立足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充分认识学校食堂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的特点,服务意识强,管理规范,自觉创建文明服务窗口。
6、服务范围:面向全校师生经营服务,能提供标准餐、经济餐、小炒和大众化小吃,有开拓各种饭菜花色品种的能力,满足不同层次就餐者要求;有在特殊情况下的应急保障能力。
7、服从管理:受委托经营方要接受校方的监督和管理。学校配备食堂监控管理人员,对食堂卫生、进货渠道、原材料投放量、饭菜规格和价格等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并负责办理伙食费集中结算、充卡等事项。受委托经营方在经营期内必须服从学校对食品的价格定位,对学校的相关培训等接待提供优惠服务。
8、清真食堂主要面向全校回民师生经营服务,提供清真正餐,小吃部提供清真风味小吃,厨师必须为回族,并且具有在清真食堂或饭店一年及以上从业经历;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清真饮食卫生相关规定。
9、人员招聘:受委托经营方负责所需人员的招聘、解聘及管理,员工出现违纪违法、伤亡等一切问题,均由受委托经营方负责处理。聘用的员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工条件,达到法定年龄,持身份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流动人口暂住证等有效证件。受委托经营方招聘员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聘员工签订用工合同,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报校方备案。炊管人员与就餐人员按一定比例配备,其中等级厨师不低于炊管人员总数的20%。
10、严禁任何一方聘用另一方跳槽的厨师及炊管员。
11、受委托经营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分包、转包或变相分包、转包他人,报名考核主体与经营主体身份必须一致,不得擅自改变食堂性质,改作其它经营,否则视为违约,其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考核时予以优先考虑:
(1)愿意继续经营的上一轮学校食堂经营方;
(2)具有三年以上学校餐饮经营资历并有达标食堂称号的;
(3)具有经营B级(含B级)以上餐饮经营资质的,社会声誉好。
13、学校食堂本轮委托经营期限为三年,经过考核获得受委托经营资格者可与学校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但合同每年一签,受委托经营者须经过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下一年度委托经营合同并开展经营活动。考核不合格或出现安全事故者,不得续签下一年度委托经营合同和开展新一年度经营活动。委托经营合同签订后,提交丽江市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六、报名者须提供的文件
(一)餐饮企业须提供的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原件验后立即归还,复印件须加盖报名单位公章以备存查,下同);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
5、报名人资质证书(厨师证、员工健康证及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
6、报名人的公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餐饮企业简介及近三年的业务经营情况(含经营案例)。
以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二)个体餐饮经营者须提供的证件
1、公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免税者提供免税证明);
3、餐饮服务许可证;
4、报名人资质证书(厨师证、员工健康证及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
5、个体餐饮经营者简介及近三年的业务经营情况(含经营案例)。
以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手印。
七、报名时间
2016年7月8日8:30至2016年7月12日17:30
八、报名地点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资处(行政办公楼3—4),逾期报名的不予受理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88—3196031,0888—3196064。
联系人:杨静海(13508887977),王永红(13987048168)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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