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师政发〔2012〕7号
关于印发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各部门及教辅机构:
现将《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综合管理 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 暂行办法 通知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印室 2012年3月29日印
(共印43份)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加强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6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二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凡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授权学校自主确定的,由学校按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合理补偿成本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按照校务公开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
1、补办证卡费。学校为学生补办学生证、校微、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一卡通)、学生购火车票优惠卡、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证卡实际成本顺加10%的费用收取补办证卡费。
2、图书馆专业服务费。学校图书馆应学生及本校教职工要求,为其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并出具有效书面报告的,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1份收取5元;为校外人员及单位提供以上图书馆专业服务的,按市场价或者双方协商收费。
3、提供复印服务的,收费标准为16开:0.2元/张(每次10张以内),0.15元/张(每次11张以上);8开,0.4元/张(每次10张以内),0.35元/张(每次11张以上);A4纸,0.3元/张(每次10张以内),0.25元/张(每次11张以上);A3纸,0.6元/张;双面复印加倍计价。
4、档案查证及翻译费。学校为非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1份收取5元。证明材料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可以由学校根据翻译工作量,按照低于市场价的原则收取翻译服务费。
5、上机、上网服务费。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须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之外,按照自愿原则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收费标准按每人每小时1元收取,允许在此基础上实行包月、包季或包学期等收费方式。学校各部门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在校学生统一收费。
6、学校医务室收费。学校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按照《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
7、停车费。校外人员在学校指定的教学、办公区、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并提供看管服务的,按2元/辆/次,收取机动车停车费。出租车辆及客货车进入校内的,按1元/辆/次收取。本单位教职员工自用车停车凭证免费。对设有非机动车保管场所并提供看管服务的,其停车费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按不高于当地价格部门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收取。
8、其它服务性收费。学校实验室、教室非教学使用,体育场馆等设施课外开放,在保证校内师生使用的前提下,按不高于大教室30元/小时,小教室20元/小时,多媒体教室80元/小时,实验室80元/小时(低值易耗品另计),电脑室80元/小时,篮球排球场20元/小时,足球场100元/场收取;学校向社会提供科研咨询、技术服务的收费,由学校自主确定或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9、公共浴室、开水费等。根据有关规定,按低于市场价收取。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在提供以下服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和押金。
1、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校微、学生证、毕业证、借书证、就餐卡(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以及学生购火车票优惠卡;
2、学校图书馆为在校学生提供本馆资料检索和查询;
3、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
4、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所必须的服务。
第四条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各部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1、教材费。学校统一为学生征订的教材必须符合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合理选择用书,推行以招标方式采购教材,教材实际购买价格低于标价的,按实际购书价格与学生结算。
2、学生体检费。学生入学体检或其他体检的项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体检费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
3、疫苗费。卫生防疫部门为学生提供甲、乙肝疫苗等预防接种服务的,学校提供方便,费用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直接收取或由学校代收并出具收费凭证。
4、军训伙食和住宿费。学生军训期间发生的基本伙食费,以及到军训基地或部队训练的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军训结束后,公开结清。
5、服装费、学生公寓(宿舍)用品代收费。学校按国家规定统一组织新生军训,统一着装,学生自行购买服装,学校不代收费。学生公寓(宿舍)用品,由学生自行向市场购买,学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代收费。
6、考试费。国家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学校统一组织的在校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如: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学校凭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国家机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国家或省级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
8、保险费。在学生自愿的原则上,由学校联系,学生自行购买;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9、其它代收费。学校受职能部门委托或确需为在校学生统一代办与其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卡、户口迁移等证(卡)和事项涉及收费的,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定代收代付其费用。
10、学生公寓水电费。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根据户表计量数认定,定额内部份(每生每月3吨水、5度电)从收取的住宿费中支付,超出定额用量部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第五条学校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代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学校计财处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
第六条 学校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向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备,并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未经报备和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第七条 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并收取费用,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将依法查处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 国家和省对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监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审定:李小兵 校对:赵根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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