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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31    点击:

各学院、部门: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和《云南省引导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云财教〔2020〕251号)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拟开展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资金项目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主要支持以下4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支持我省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围绕长期发展需求和云南重点产业发展需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自选题研究。优先支持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五个万亿级产业、八个千亿级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等重点产业发展科技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每个申报主体申报不超过3个项目。

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支持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重点产业发展科技需求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攻克重大关键技术、转化应用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支撑服务。

每个申报主体可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每个州(市)推荐不超过2个项目。

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产业化及推广应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不支持研究开发类项目。

每个申报主体可申报不超过1个项目,每个州(市)推荐不超过1个项目。大学、科研院所申报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有企业作为转化实施主体。

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主要支持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市)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临沧可持续示范区、高新区等区域内的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跨区域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单位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中无不良记录。项目负责人不得有逾期未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所申报项目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园区管委会等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

(二)申报项目的企业(包括牵头或参与)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且应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三)项目申报单位须将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科研项目按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三、资金和项目管理要求

引导资金项目原则上执行期为1年,当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0〕5号)和《云南省引导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云财教〔2020〕251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间接费用。项目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号)规定执行。

四、项目申报流程

(一)网上填报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项目申报单位即可组织项目负责人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116.52.249.142)在线申报项目。

2.没有注册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帐户的申报单位,请先完成注册,再申报项目。

(二)推荐部门审核

项目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在线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五、申报截止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7日,各申报单位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内完成申请书填写、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审核提交等程序。逾期关闭系统,终止申报。

联系人: 樊丹敏 普荣

联系电话:3196028

电子邮箱:ljszkjc@163.com

地址:行政楼522科技处办公室


科学技术处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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